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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八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78TM7W1B
法定代表人:马超
查明事实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乌鲁木齐市八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汇聚重卡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947.62㎡。
根据《关于调整第十二师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师发〔2023〕40号)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据此,上述项目应缴配套费332845.25元。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仍未缴清前述配套费。
认定依据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4号)
2.《关于调整第十二师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师发〔2023〕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决定内容
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清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32845.25元。
救济途径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二师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第十二师三坪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与信用惩戒提示
你单位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依法由你单位承担;
2.将你单位欠缴非税收入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依法限制或暂停你单位办理案涉项目及你单位其他开发项目的规划、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备案等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你单位足额缴纳全部欠缴费用后,方可向我单位申请解除信用监管及建设审批限制措施。
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