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师办发〔2017〕33号

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各师直企事业单位,师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特制订《第十二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17年5月7日

第十二师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师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360号)、兵团商务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兵商务字〔2015〕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师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不重复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师商务局、财务局、发改委(扶贫办)共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师商务局会同师财务局、发改委(扶贫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师领导审批。师商务局、财务局、发改委(扶贫办)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1)支持师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支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鼓励但不支持建立线上交易类服务平台系统,运营的公共服务中心能反映师真实有效的交易数据。

(2)支持团场、社区、连队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支持对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装修,购买电脑、电视、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收银机、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和网费支出。

(3)支持师、团、连(社区)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承办企业建设改造物流仓储中心、购置车辆和补贴电子商务进农村发生的物流配送费用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重解决由师到团、连队(社区)的“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进一步完善师、团、连(社区)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对各类培训机构、院校、行业协会和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为团场职工群众开展多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给予支持。支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人才培训、支撑服务等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和服务。

(5)支持特色品牌培育、宣传、推广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购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影像采集、溯源等设备,以及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开展资质认证,商标注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质量标准,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1)师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师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2)团场和连队(社区)电商服务站按照服务内容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补贴,“一中心+四站点”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个连队(社区)电商服务站补贴金额不超过4万元,全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3)师、团、连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项目:一是建设仓储中心,单个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此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50万元。二是物流企业购车补贴,对与师、团签约的物流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籍手续后进行补贴。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5年以上,且五年内不得转籍。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三是物流配送补贴,对电子商务进农村发生的物流费用,每单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总数不超过150万元。

(4)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项目:电商培训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特色品牌培育、宣传、推广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补贴,单一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此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承办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第十二师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推进项目各项工作。

(四)项目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公开申报方式,项目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按时报送至师商务局、财务局、发改委(扶贫办),项目申报起止时间以具体公开通知为准。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采取评审制度,由师商务局牵头,师财务局、发改委(扶贫办)配合,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师商务局会同财务(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根据评审意见,报经师领导批准后,将拟扶持的项目在师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师财务局会同商务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师域电商服务中心,团场(连队、社区)电商服务站、物流体系建设及特色品牌培育、宣传、推广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项目,在师商务局备案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通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合格后拨付总额的45%,待财政部500万资金到位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师财务局、师商务局、发改委(扶贫办)根据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做好追踪问效工作,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曾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根据实际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设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师财务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师商务局、师财务局、发改委(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