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信息的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兵团工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兵工信煤电〔2014〕160号)、《关于上报生产计划的通知》(兵工信煤电〔201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的通知》(兵工信煤电〔2016〕143号),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已按规定完成了机械化改造、生产能力登记和生产要素等信息建档,改造后该矿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的要求,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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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兵团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兵团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

 

备注:煤矿要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