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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转发<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师民政字﹝2011﹞26号)
(二)补助对象:具有新疆户籍的十二师所属单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三)补助标准:1.80周岁(含80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2.90周岁(含90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3.100周岁以上(含100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四)审批程序:向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连队、社区提出申请→团场审核→抽查公示→师民政局审批。
(五)申请资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3.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二、孤儿救助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7号)
(二)救助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救助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四)审批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团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师民政局审批;师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五)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3.孤儿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落户证明。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政策依据:十二师印发《关于十二师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6〕80号)
(二)补贴对象:
1.具有十二师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对象认定标准由团场、企业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
(四)补贴形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季发放。
(五)办理流程:向户籍所在地(团场、街道)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团场民政、残联部门审核公示→师民政局和残联审核。
(六)申请所需资料:1.个人申请书;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填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5.4张申请人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