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的决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二师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16﹞47号

新疆信源浮法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050004273组织机构代码:69780146-4地址:头屯河东坪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5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笔录 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5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告字201540)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5526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务局户名:103881000496

账号:3000 4901 0400 0062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永琪电 话:0991-7550132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11室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环保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