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鼎国际商贸城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九鼎国际商贸城一期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环评报告书已初步完成,拟于近期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项目第一次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所关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要内容,以进一步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及各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到项目建设中去,达到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项目名称:新疆九鼎国际商贸城一期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总投资为28900万元

建设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北邻军事管理区,西侧临近经四路,南侧和东侧均为规划二期三期预留用地。

建设内容与规模: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60亩,新建内容包括1—31#商铺,总建筑面积52748平方米;建筑面积均为59504平方米的综合市场两座;两栋4层特色市场,总建筑面积11014平方米;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为23956平方米。以及一座3t/h燃气锅炉,污水处理设施,配电室等辅助设施。

二、施工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

(1)废气:施工产生的扬尘采取洒水措施后可得到有效控制;施工机械排放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当施工结束后,废气影响也随之消失,不会造成长期的影响;

(2)废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澄清后用于场地抑尘,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经收集后堆放于指定地点,由施工方统一清运。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噪声:本环评要求建设方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建筑技术,从源头控制施工噪声,使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以有效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三、营运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

(1)废气:运营期废气污染源为3t/h燃气锅炉和进出车辆,燃气锅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且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相关标准;车辆尾气为面源污染,通过疏导场内交通,尽可能降低车辆在市场内的怠速停留时间,利用道路两旁的绿化带等措施减少车辆尾气的影响。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为市场内生活污水和采暖期锅炉排水,废水经过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后,夏季部分回用于绿化,冬季全部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3)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市场内人员生活垃圾和破损的商品及废旧包装。生活垃圾收集集中后交环卫部门运往附近的大浦沟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填埋,破损商品和废旧包装分类收集后尽可能回收再利用。

(4)噪声: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噪声在采取合理布局及加强物业管理的条件下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项目运行后

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建成后对当地经济起到促进作用。但考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严格落实设计和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种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在落实并保证以上条件实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

建设单位: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

邮政编码:830009

联系人:田韬

联系电话:15292879007

评价单位: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36号

邮政编码:830006

联系人:罗自坚

电话:0991-5811351

E-mail:tangchaomingyue@163.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公示,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

(1)您在接受调查以前是否知道该项目?

(2)本项目选址是否合理?

(3)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4)您认为该项目的建设对本地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5)从环境角度考虑,您是否支持该项目的建设?

(6)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7)其它建议。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的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第二次公示期限: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21日,10个工作日。请在公示期限内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