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农产品深加工300吨葡萄蒸馏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要求,现对第十二师二二二团葡萄蒸馏酒生产项目进行公众参与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工程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新疆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二团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农产品深加工300吨葡萄蒸馏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位于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原啤酒花烘烤加工厂。

建设概况:项目建成后,年生产葡萄蒸馏酒300吨。本项目总投资105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500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概述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运营期废气主要是汽车尾气、扬尘和恶臭。

汽车尾气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为CO、NOX和碳氢化合物。厂区内不设专用停车位,运输车辆即停即走,汽车尾气排入开放空间,浓度累计小,外排废气不会对外环境大气造成明显影响;酿酒固废单另密闭收集,及时清运,对项目区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区设分散垃圾箱,垃圾袋装化,降低对项目区大气环境影响;污水处理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敞开式构筑物只有调节池,其他功能单元均在封闭式钢化一体化设备内。本次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将调节池加盖,减轻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该建设项目的废气污染物经过有效治理,亦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2、水环境影响分析

葡萄蒸馏酒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化学原料,生产废水水质中不含重金属及有毒化合物,污水为纯有机废水及生活污水,可生化性比较好。厂区内设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规模为10 m3/d。运营期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新建企业一级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夏季用于厂区绿化,冬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该项目污水不进入地表水体,对地表水无影响。项目对原料分选场地、垃圾箱放置地地面进行防渗,并加强维护和项目区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可有效控制项目区内的废水污染物下渗现象,避免污染地下水,因此项目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葡萄生产设备中泵体、空压机噪声,以及原料及成品运输车辆的噪声。

经预测,运营期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全部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对项目区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是酿造固废(葡萄梗、皮、籽等杂物和酒泥)、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

酿造固废设专门容器收集,外售其他厂家资源化利用(生产葡萄花青素、葡萄籽油和优质饲料)。本次环评要求运营期酿酒固废日产日清日售,不得在厂区内贮存。污水处理站污泥清运至团场耕地还田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行垃圾袋装化后送至二二二团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产生的固废对项目区环境影响较小。

三、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1、查阅方式

如有需要,公众可以至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及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了解环境影响评价详细信息。

2、查阅期限

查阅期限为本次公示有效期内,即公示发布的十个工作日内。

四、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关注本项目的单位、专家、公众以及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二二二团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普通群众和当地居民。

2、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认为本区域现有的最大环境问题,如生态、大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

(3)公众认为该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会造成哪方面环境影响,如大气、噪音、污水、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等。

(4)公众从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角度上对项目的实施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想法。

五、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可与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联系方式以书面、电话形式均可。

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第十二师二二二团

地址:第十二师二二二团原啤酒花烘烤加工厂

联系人及电话:令国华 联系电话:0994-3241394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环境影响评价协作单位: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11楼

联 系 人:沈虹 联系电话:0991-6999056

电子信箱:jy6999056@163.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公示有效时间,在此期间内公众可提出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