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师办发〔2018〕9号)
为建立健全十二师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政策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兵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兵团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3)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适用范围
凡在十二师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降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十二师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师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师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各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其组成如下:
减灾委主任
减灾委副主任
成 员:师党委办公室(外事局)、宣传部、师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
师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师民政局,其职责为承担师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设在第十二师公安局指挥中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灾组。由师武装部牵头,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单位民兵组织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清理灾区现场,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
群众生活组。由师民政局牵头,党委办公室(外事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制订实施受灾职工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单位做好因灾倒房职工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保障灾区职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处理涉外事务。
卫生防疫组。由师卫生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社会治安组。由师公安局牵头,武装部、各单位民兵组织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报道组。由师党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牵头,党委办公室(外事局)、民政局、公安局及十二师主要新闻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有关主要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按照《兵团突发事件新闻报导预案》(新兵党外宣发〔2015〕5号)执行。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信息要以减灾委提供的信息为准。
灾情评估组。由师民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
应急恢复重建组。由师发展改革委牵头,办公室(外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教育局、建设(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抢修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物资储备,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五、灾情报告和发布
(一)信息报告
团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团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师民政局报告;师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和兵团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团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可越级报告兵团民政局,同时上报师民政局。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师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师民政局立即向师党委报告。灾情稳定后,师民政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兵团民政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职工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团级民政部门向师民政局初报灾情,师民政局将汇总数据(含分团数据)上报兵团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三)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救济人口台帐。各单位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灾情发布
灾情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务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域团级以上减灾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参考师办发〔2018〕9号)。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师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师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冬春受灾职工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组织实施过渡期、冬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