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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04〕16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3〕17号)。
(二)享受低保对象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即十二师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是500元/人/月(我
师的低保标准及低保分类施保补助资金与乌鲁木齐市一致);年满6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7元;低保未成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2元;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77元;低保重病患者每人每月补助52元。
(四)申请资料:1.个人申请书;2.申请对象签署的《救助申请个人信息比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5.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1.申请低保家庭→向户籍所在连队、社区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2.公示后基层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团场民政科→团场民政科入户抽查→审核无异议后→结果公示→3.公示后团场民政科上报师民政局审批→师民政局入户抽查、核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团场民政科、基层单位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十二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师发〔2017〕28号)、《关于印发十二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师民政字〔2017〕18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属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兵民政传〔2017〕115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要求执行(我师现行低保标准为500元/人/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5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2017年兵团各师(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依据新兵发〔2016〕43号文件执行,即:全自理标准不低于100元/月、半自理不低于300元/月、全护理不低于500元/月。
(四)申请程序: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连队)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团场民政部门、社区(连队)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3〕15号)、《关于印发十二师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发〔2017〕27号)。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在本师辖区内,困难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家庭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发生火灾造成住宅或家庭生活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人身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师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1.因遭遇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结构,按照每人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2.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各种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照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3.本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在第一年入学时,给予一次性助学救助金,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4.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在经灾害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5.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经师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对上述救助范围内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标准给予救助后,生活仍然很困难的,经各团场(或师直单位)民政部门上报师民政局认定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四)办理流程:户主申请→连队、社区初审→团场审核→民政部门审批。
(五)申请资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十二师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低保对象应提供: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低保证复印;4.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致困原因凭证;5.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低保对象应提供: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困难证明材料;4.人户分离在居住地申请的,应提供由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5.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受灾人员救助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十二师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1〕84号);救灾款物最新补助标准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简明手册》。
(二)救助对象:十二师所辖范围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职工群众。
救灾款物发放对象重点是重灾区的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1.重灾户:是指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以及遭受重大损失且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
2.自救能力较差灾民主要指:⑴家庭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主要劳动力重病、久病、残疾等); ⑵因灾造成重大家庭损失,难以依靠自身能力恢复基本生活的灾民。
(三)救助标准: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一般受灾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元;高寒寒冷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8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800元;2.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灾民,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和0.5千克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3.紧急转移安置: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解决基本生活困难;4.旱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按照人均90元标准实施救助;5.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灾民,按照人均190元标准实施救助;6.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救灾款物发放程序:1.灾害发生后,由受灾家庭户主向连队(社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灾民救助申请表,连队(社区)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管理员对受灾家庭逐户核查评估,对需要救助人员登记造册,经连队(社区)职代会民主评议并公示。对无异议的,填写《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包括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人口数量、灾害救助原因、救助种类、补助标准、救助时段、联系方式等),报团场民政科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2.团场民政科对连队(社区)上报的需要救助人员详细核实后无异议的,上报师民政局审批;3.师民政局收到团场上报的需要救助人员材料后,经集体研究,确定发放救灾款物数额,并在团场及连队(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对无异议的,批准发给救灾款物。
五、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农十二师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1〕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兵民发〔2012〕129号)。
(二)救助对象:具有十二师辖区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本地的以下居民: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供养对象;3.低收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其他特殊困难居民。指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各类癌症等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当年患者住院自付金额接近或超过当(上)年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居民。
(三)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对参加师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并符合国家规定补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2.门诊救助:1.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的1-2级重度残疾人、低保学生和儿童(18周岁以下)、低保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按不高于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门诊费用救助;2.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等特殊大病,在门诊放(化)疗、透析、抗排异性治疗的救助对象,其门诊费用按二级医疗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全年不超过3000元(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多个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其中一种救助)。因社保已将尿素症门诊透析列入视同住院标准报销,因此,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视同住院救助。
3.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救助: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这20类大病及师认定的其他大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患者,住院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封顶线为1万元。
(四)办理流程: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兵办发﹝2004﹞16号)中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基层审核、张榜公布、逐级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
(五)申请资料:1.个人申请报告;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低保户还需提供低保证);4.定点医疗出具的住院证、出院证、住院主要病历(如转院者还需提供转院证);5.住院费用发票、基本医保统筹结算清单原件;6.享受单位报销或社会救助的还需向民政部门提供补助或救助金额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