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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的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舞台艺术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的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的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5. 配合重要纪念、节庆、展会、体育赛事活动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6.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策划、采风、编剧、创作导演、舞美、排练、修改、评审等活动。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5. 科普、科教题材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宣传;
6. 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5. 对外宣传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政策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6. 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病情、突发事件等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1.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据资源库、设备维护维修;
2. 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与推广;
3. 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与管理;
4. 公共电子阅报屏的建设与管理;
5. 其他数字文化产品服务活动。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如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去极端化等);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5. 对外宣传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政策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 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病情、突发事件等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题材文化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与传播;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文化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传播;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文化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与传播;
4. 反映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题材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5. 反映少数民族重大题材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1. 面向基层开展全民健身知识的宣传与推广;
2. 面向基层开展公益性运动项目训练方法的宣传与推广;
3. 面向基层开展公益性竞赛项目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 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2. 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3. 面向残障人员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4. 面向军垦老战士、英雄模范、道德模范、边防战士等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5. 面向低保人员、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6. 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留守人员等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 志愿者面向社会开展的公益性志愿活动和文化传播;
2. “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 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 兵团及兵地共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送文化下基层”、“文艺汇演”、“文化能人大赛”、“青年文体大舞台”等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特殊群体的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兵、师(市)、团(镇)、连(社)及赴地方周边乡镇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中小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重大革命历史及现实题材、反腐倡廉题材、党员教育实践题材等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流动图书馆、自助图书馆等公益性服务;
2. “读书会”、“读书兴趣小组”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公共阅览室、公共阅报栏(屏)等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4. 其他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 基层宣传文化人才队伍、文化艺术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2. “大讲堂”、“微讲堂”等公益性报告、演讲、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竞赛活动及兵地联手开展的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管理干部、体育教师、在校大学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
2. 易于普及推广且适宜大众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其他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面向基层各类体育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2. 面向基层为各类人群开展健身指导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基层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青少年体育活动夏令营、冬令营、训练营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残障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 面向军垦老战士、英雄模范、道德模范、边防战士等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 面向低保人员、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 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留守人员等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1. 文化遗产的普查及数字化活动;
2. 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展演、交流活动;
3. 文化遗产的培训、研讨、研修活动;
4. 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活动。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1. 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发掘、整理、加工及数字化工作;
2. 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展演、交流活动;
3. 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研讨、普及及推广活动。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1.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的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
2.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的日常运行、管理;
3. 公共图书馆(室内)、农家书屋的报纸、期刊、图书、古籍、外文、文献等的购置和网站、数字资源建设;
4.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演出、展览、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中餐饮、物业、安保等服务的承办。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1.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
2.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专题展览的策划设施;
3.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展品藏品的数字化及网站、数字资源建设;
4.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中讲座、培训、多媒体演示、影视、讲解等服务的组织和承办;
5.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中餐饮、物业、安保等服务的承办。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1. 公共剧场(院)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
2. 公共剧场(院)文艺演出、交流、讲座、会议、培训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公共剧场(院)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4. 公共剧场(院)中餐饮、物业、安保等服务的承办。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1. 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等接收设备的维修及其培训服务;
2. 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等接收设备的维护及其培训服务。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 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运营和管理;
2. 数字农家书屋的运营和管理;
3.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购买;
4.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 团场、连队困难职工、低保人员、有线电视接收终端(电视机)的费用减免;
2. 团场、连队困难职工、低保人员、有线电视接收设备(机顶盒)的费用减免;
3. 团场、连队困难职工、低保人员、有线电视收视费用减免。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1. 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 体育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3. 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户外营地的运行和维护。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1. 基层社区、连队多功能运动场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2. 基层社区、连队健身路径器材设备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 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展览、展示、讲座、培训、交流、会议等活动及其网络传播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演出、会议、讲座、培训、交流等活动及其网络传播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面向团(镇)、连(社区)职工群众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网络培训、信息查询、生活缴费等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演出、娱乐、书报刊、影视、多媒体演示、讲座、培训、展览等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