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十二师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救助对象申请条件、救助标准及办理流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04〕16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3〕17号)。

(二)享受低保对象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即十二师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是500元/人/月(我

师的低保标准及低保分类施保补助资金与乌鲁木齐市一致);年满6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7元;低保未成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2元;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77元;低保重病患者每人每月补助52元。

(四)申请资料:1.个人申请书;2.申请对象签署的《救助申请个人信息比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5.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1.申请低保家庭→向户籍所在连队、社区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2.公示后基层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团场民政科→团场民政科入户抽查→审核无异议后→结果公示→3.公示后团场民政科上报师民政局审批→师民政局入户抽查、核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通知团场民政科、基层单位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保障金额)等。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十二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师发〔2017〕28号)、《关于印发十二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师民政字〔2017〕18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属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兵民政传〔2017〕115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要求执行(我师现行低保标准为500元/人/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5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2017年兵团各师(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依据新兵发〔2016〕43号文件执行,即:全自理标准不低于100元/月、半自理不低于300元/月、全护理不低于500元/月。

(四)申请程序: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连队)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团场民政部门、社区(连队)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新兵办发〔2013〕15号)、《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4〕61号)、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兵民发〔2018〕66号)。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在本师辖区内,困难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家庭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发生火灾造成住宅或家庭生活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人身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师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不高于师低保标准的5倍。

(四)办理流程:户主申请→连队、社区初审→团场审核→民政部门审批。

(五)申请资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十二师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低保对象应提供: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低保证复印;4.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致困原因凭证;5.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低保对象应提供: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困难证明材料;4.人户分离在居住地申请的,应提供由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5.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