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团场社区居委会选举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师民政字〔2018〕16号

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团场社区居委会选举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各团场民政科、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师团场社区居委会选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师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师民政局

2018年6月25日

第十二师团场社区居委会选举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规范团场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一)团场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在师党委指导下,由团场党委及所辖社区组织实施。

(二)师成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有关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选举日程;

3.部署、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

4.培训团场、社区选举工作骨干;

5.受理选举工作中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6.落实选举工作经费;

7.检查验收选举工作并上报选举工作总结。

(三)团场党委设立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有关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5.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四)社区设立社区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名推选7-11人组成。社区选举委员会推选1名成员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提倡和鼓励社区党支部书记通过合法程序担任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社区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有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广大居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社区居委会候选人的,则自动退出,相应补齐缺额。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团场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居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组织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接受居民有关选举问题的咨询;

4.组织提名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公布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及地点、方法;

5.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组织候选人竞选演说;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团场备案;

6.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归集选举工作档案;

7.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社区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二)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为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1.户籍在本社区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

3.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且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

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经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本社区选举的或十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或工作地社区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参加其他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户代表的确定以户籍为准,由每户推选一名有选举资格的代表。

(四)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在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所在地和楼院门栋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公布户代表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发放户代表证。

(五)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组成,选举委员会应当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组织推选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应当是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由各居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由驻社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大专院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社会组织推选一名,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产生。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总人数应当不少于五十人,不超过一百人,具体人数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其中,居民代表所占比例不少于五分之四。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登记造册,颁发证书,张榜公布。

(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名单公布后,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从名单中删除。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名单的变动情况。

三、候选人的产生

(一)候选人资格条件

1.符合选民资格条件,懂电脑,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能专职为居民服务。

2.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具备:(1)年龄在50周岁以下;(2)大专以上文化;(3)具有社区工作经验;(4)持有社工师资格证书者优先。

3.其他候选人应具备:(1)专职委员年龄在55岁以下,兼职委员年龄在65岁以下;(2)中专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4)持有助理社工师、社工师资格证书者优先。

4.其他条件。社区选举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师、团场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工作需要,可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出具体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要有1-2名兼职委员。少数民族较多的社区应在社区居委会中设置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45周岁以下的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居住在社区的有身份地的连队职工,已入选连队“两委”的原则上不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的确定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5名,共5-7人组成。

(三)提名方式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除团场党委提名的外,还可在个人自愿报名基础上,由本社区15人以上联名提名、各居民小组提名、各社区社会组织民主提名、驻社区单位提名的方式产生。坚持差额原则,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配备职数至少多一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于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随同发布的还应包含:具体选举时间、选举地点等。

(四)正式候选人的宣传介绍

候选人的介绍可采取统一介绍和个别介绍的方式。

1.统一介绍方式,即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统一的口头和书面介绍。口头介绍时,通过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书面介绍时,将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在社区宣传栏张贴。此外,候选人也可在选举的中心会场发表竞选演说。

2.个别介绍方式,即由候选人本人自我宣传介绍。自我宣传介绍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审核批准。严禁贿选。

四、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和环节,是选民行使选举权利的主要形式,法律性、程序性、技术性很强,要精心组织,严密安排,保证选举获得成功。

(一)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2.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3.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4.向居民公布或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5.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团场机关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

(二)投票选举以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采取居民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为便于居民投票,可以在小区、楼院设立若干投票站。采取居民代表选举的,直接通过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不设立投票站。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原则上不设立流动投票箱,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现场投票的居民,可使用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居民,应当在签名薄上签名。

(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应当到现场投票。因故不能到现场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和微信等形式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居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居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撤回。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亲属不得接受委托。

采取户代表和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四)每一位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参加投票的居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

参加投票的居民凭选举证领取选票,接受委托投票的凭本人选举证、委托人选举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采取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参加投票的户代表、居民代表凭本人选举证、户代表证、居民代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居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及其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五)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具体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六)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都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送至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集中保管。所有票箱应于选举日在中心会场统一开封,进行检票、唱票、计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记录单上签字。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超过三分之二参加投票,且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张选票相应职务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务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选举委员会裁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八)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选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近亲属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多的一人当选。

(九)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少于五人的,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最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最多的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十)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认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团场和师民政局备案。

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团场机关当场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居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居民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团场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十二)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服务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移交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团场机关监督。逾期不交接的,团场机关应当督促交接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章立制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内,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会议内容:

1.讨论明确社区居委会成员分工。

2.研究拟定本社区社区服务、和谐社区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

3.修改完善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制度,主要有:

(1)社区居委会工作、学习制度;

(2)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3)居务公开制度;

(4)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章程和公约需经社区居民修改完善定稿;

(5)确定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职责、居民小组长职责。

4.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半月内,应召开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及各项制度。

六、验收总结与资料立卷归档

各团场在进行全面验收与总结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为以后的选举工作做好资料积累。

(一)验收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居民的民主权利是否得以充分行使;选出的领导班子居民是否满意;通过民主选举是否加强了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二)总结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团场、社区都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报上一级。总结的基本内容:概述基本情况,基本做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来信来访的查处;今后换届选举应注意纠正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三)立卷归档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团场、社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表格、名单、公告、决议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七、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和补选

(一)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辞职要求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告,并报团场和师民政局备案。

未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成员擅自离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死亡的;

2.丧失行为能力的;

3.被判处刑罚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

5.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6.连续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达到三十天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7.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告,并报团场和师民政局备案。

(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团场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工作态度不端正、履职不积极、不能胜任工作、居民意见大等情形的,团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自接到罢免要求书或罢免建议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说明调查核实的情况,并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表决情况和罢免结果报团场党委和师民政部局备案。

被提出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并须经参加投票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得通过的,居民和居民代表或团场机关在六个月以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

(四)居民委员会主任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等原因离职的,应当由团场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居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五)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等原因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

参加登记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补选结果报团场机关和师民政局备案。

补选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