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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18﹞19号
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96575836P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榆泉南路迎春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旭宏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已建设完成2座5000平方米车间、2300平方米综合楼、2座1300平方米冷库,1座7144平方米库房。2015年8月投入生产,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场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告字﹝2018﹞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8月3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照标准(试行)》之规定,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财政局户名:103881000496
账号:3000 4901 0400 0062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斌电 话:0991-7550130
地 址: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9室邮政编码:830013
十二师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