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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全区行政审批前置收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自治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前置收费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有偿服务。
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价格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未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再列入该《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涉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原则,坚持双方协商,合同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该《目录》中所列行政审批前置收费事项应分别按照其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5年9月1日以后,国家和自治区新增或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前置收费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在该《目录》之外设立新的行政审批前置收费事项。今后确需新设的服务收费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目录》管理。
四、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收费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该《目录》,各有关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政策宣传、价格监督检查等措施落实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化管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