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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兵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兵财综〔2016〕8号
各师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兵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兵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精神,深入推进兵团收费清理改革,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现象,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公布《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依法征收
各师财务(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并严格执行兵团公布的《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新财非税〔2015〕25号),凡不在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内的项目,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自行收费。
二、 加强收费制度建设
各师、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师价格主管部门、财务(政)部门应帮助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落实收费范围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建立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收费进行清理,加强收费行为自律。
三、 强化社会监督
各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明细项目、收费政策内容、收费标准等,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四、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兵财综〔2014〕40号)规定,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及时审验核销财政票据。各师财务(政)部门要以启用兵团财政票据为契机,在做好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等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财政票据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管理目标。
如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财务(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规定,使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营造有利于兵团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兵团财务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15日
新财非税[2015]25号2015年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