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宝新昌佳石灰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关于新疆宝新昌佳石灰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2015年4月20日,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对新疆宝新昌佳石灰制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向十二师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分别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5年4月29日,我局对新疆宝新昌佳石灰制品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