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生产能力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我委已完成兵团煤矿生产能力的重新核定和公示工作。现将通过公示的煤矿生产能力予以公告,并要求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要求,本次公告煤矿45处,重新确定生产能力1042万吨,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兵团国资公司要监督所属各矿严格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兵团国资公司要切实加强所属煤矿生产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照登记公告能力及新确定生产能力、生产要素信息及时组织动态核查,发现生产能力、生产要素等信息失实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生产要素发生变化的,要立即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三、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兵团国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表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