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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和《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及《关于规范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7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予以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实名举报,我们将认真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结果。
一、2021年第二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表(详见附件);
二、公示和受理时间
2021年2月26日-3月4日(公示期限7天)
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三、受理部门: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举报电话:0991-3662357 0991-3721016
十二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