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二师本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十二师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十二师本级各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师本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师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要求   

(一)检查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报送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副本);

4.章程;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填报要求

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于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工作。

1.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3月31日起可登录兵团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平台(http://49.119.98.75:9097/bspt/),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用户名为社会组织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进入年检界面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表格的在线填报。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再将盖过章子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作为附件扫描上传进行提交。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情况及办理章程修改核准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工作的通知》(兵民政传〔2021〕7号)要求,师民政局将结合2020年度检查对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情况及办理章程修改核准情况进行审核。请各组织将本单位的章程和章程修改核准情况与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并提交。

3.报送年检纸质材料。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章程(工作报告书为原件一式三份,章程为原件一式一份)提交师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师民政局可以要求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和其他补充材料。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4.填写“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坚决制止“乱收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请各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年检工作同步组织实施一次“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将专项行动作为2021年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要围绕“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的主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形成具体落实方案,并如实填写“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之后打印一式两份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如报送年检材料时未完成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可另行打印该表格于6月30日前单独报送。师民政局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行业协会商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加大对先进典型通报表扬和负面典型公开曝光力度。

三、年检审查形式和结论

师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在202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组织应当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作为附件及时提交进行审核。

(四)年检结论公告。十二师本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检结论将在师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予公告,请各单位及时关注。

(五)加盖年检印鉴。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公告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法人证书(副本)到师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各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加盖印鉴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五、其他说明

(一)在线填报时间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报送纸质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二)师民政局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创新路十二师党委党校行政楼十二师民政局511室;联系人及电话:许耀辉,0991-3960875、15968498038。

附件:2020年度十二师本级需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二师民政局

2021年4月1日

2020年度十二师本级需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主管机构

组织类型

1

第十二师康悦养老院

第十二师民政局

民办非

2

兵团第十二师104团星晨双语幼儿园

第十二师教育局

民办非

3

兵团第十二师和顺雅居养老院

第十二师民政局

民办非

4

第十二师垦丁幼儿园

第十二师教育局

民办非

5

第十二师贵州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二师卫健委

民办非

6

第十二师博雅启智幼儿园

第十二师教育局

民办非

7

第十二师明德幼儿园

第十二师教育局

民办非

8

第十二师艺鑫幼儿园

第十二师教育局

民办非

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金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二师工信局

民办非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济民中西医结合医院

第十二师卫健委

民办非

1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乌鲁木齐城北百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二师卫健委

民办非

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西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二师卫健委

民办非

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家园养老院

第师民政局

民办非

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足球协会

第十二师文旅局

社会团体

1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新闻工作者协会

第十二师党委宣传部

社会团体

16

第十二师投资产业促进会

第十二师招商局

社会团体

1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德州商会

第十二师工商联

社会团体

1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河南商会

第十二师工商联

社会团体

1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玉环商会

第十二师工商联

社会团体

2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商会

第十二师工商联

社会团体

2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会

第十二师科技局

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