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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十二师辖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生态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3〕10号)、《关于关闭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的决定》(师发〔2021〕53号)及有关限期关闭城市规划区内煤矿的相关会议要求,2019年7月一〇四团七号井已完成封井工作。经十二师研究,决定将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列入化解过剩产能煤矿进行关闭。
请被关闭的煤矿切实做好关闭期间的安全工作,按要求完成关闭矿井任务;请涉及关闭煤矿的行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煤矿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发生产;请社会各界对关闭矿井进行监督,对关闭矿井过程中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991-3770404)
十二师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26日为进一步做好十二师辖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生态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3〕10号)、《关于关闭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的决定》(师发〔2021〕53号)及有关限期关闭城市规划区内煤矿的相关会议要求,2019年7月一〇四团七号井已完成封井工作。经十二师研究,决定将乌鲁木齐市一〇四团煤矿列入化解过剩产能煤矿进行关闭。
请被关闭的煤矿切实做好关闭期间的安全工作,按要求完成关闭矿井任务;请涉及关闭煤矿的行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煤矿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发生产;请社会各界对关闭矿井进行监督,对关闭矿井过程中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991-3770404)
十二师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