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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年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
附件:2018至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
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