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十二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师民发〔2021〕6号


关于提高十二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财政局(所):

根据《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提高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兵民政发〔2021〕14号)要求,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切实保障好我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决定提高我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低保标准

(一)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为700元/月(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从530元/月提高至560元/月)

(二)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低保“四类人员”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标准提高至170元/月(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提高至142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标准提高至190元/月(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提高至162元/月)。

二、调整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00元/月(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从85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十二师(含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特困人员生活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提高至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十二师(含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孤儿(含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收养孤儿为14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1000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师民政局                第十二师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