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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任务繁重。为有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十二师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疆外入乌返乌人员、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新冠肺炎感染者,不主动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疫情排查、随访、居家隔离、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的,将予以严惩。
二、辖区居民的家属、朋友及其他关系人到访居民家中或有其他接触的,居民明知家属、朋友及其他关系人为来自境外或疆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造成新冠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厉打击。
三、进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连队)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核查、体温检测、“两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连队)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严惩。
五、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频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严惩。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招摇撞骗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依法进行严厉处置。
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涉疫医用器材、药品、产品的,依法进行严厉处置。
十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将严肃处理。
十二师公安局提醒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十二师公安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