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龚发珍等11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示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关于规范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为保障基金安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十二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下列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经过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对龚发珍等11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现予以公示。

一、2022年第五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详见附件);

二、公示和受理时间

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31日(公示期限7天)

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

三、受理部门: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受理电话: 0991-3721016  0991—3727809

附件:2022年第五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第十二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