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关于印发<十二师党委 十二师关于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党发〔2020〕37号)和《十二师党委办公室 十二师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党建引领 推进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党办发〔2022〕42号)相关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变社区行政化、机关化倾向,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不断深化十二师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明确和规范社区工作职责,理顺政府及职能部门与社区关系,减轻社区负担,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章  准入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自治、服务居民的原则。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社区依法自治。

第四条  坚持严格准入、依法进入的原则。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外,其他事项全面实行准入制度。

第五条  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原则。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坚持统一承办、集中管理的原则。核准进入社区工作的事项,应当统一集中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或办理。

第三章  准入事项

第七条  《十二师社区服务事项清单》(附件1)外的事项,要按照准入审批程序报批,经核准后方可纳入社区工作范围。下列工作不纳入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范围:

(1)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2)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兵团、师党委和政府文件要求进入社区的工作;

(3)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处置工作。

第四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申请

1.党群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统称“拟入单位”)要下沉到社区的工作,必须由社区四个工作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会工作服务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为组织部、政法委、宣传部、民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十二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设在党委组织部)核准。具体需提交社区工作准入申请材料如下:

(1)填写《十二师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申请审批表》(附件2);

(2)上报《XXX单位关于下沉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的请示》,写明准入事项的理由、工作期限、人员配置、经费、下沉社区相应权力等内容(加盖拟入单位公章);

2.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进行集中审核,如遇紧急事项问题可临时申报。

第九条  核准

1.十二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有关单位研究社区准入工作事项,可通过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团场、社区居委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同意准入的事项,及时下发批复文件;不同意准入的事项,书面告知并说明不能准入的理由。

2.对需要进入社区的紧急工作,采取即时核准的办法,由十二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后作出批复。

3.根据准入事项覆盖范围可分为全部准入、部分准入两种类型。全部准入指所申请事项在所有社区准入,部分准入指所申请事项在部分社区准入;对需社区承接管理职能的工作项目,应当明确是授权管理、委托管理、还是协助管理;承接服务职能的工作项目,应当明确是代理服务还是直接服务;承接阶段性工作,应当明确工作责任范围和准入时限。

4.经核准的单位持批复文件与团场联系,配合团场协调社区按照准入要求落实进入事宜。团场组织社区做好承接工作,社区依据批复文件承接工作任务。

第十条  评议监督

1.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准入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居民评议监督。社区可以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共单位等对准入的工作项目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部门工作进入社区后的作用、效果、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经费落实情况和居民认可情况等。

2.十二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对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3.十二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退出

1. 阶段性工作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退出。

2. 群众评议不佳、社区组织评估后需退出的事项,社区应及时向团场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由团场职能部门上报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研究后作出同意退出的批复并备案。退出后需再次进入的,按原程序准入审批。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提高思想认识。各团场、各部门要厘清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清单和社区自治权力清单,加快社区职能转变,深化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治理方式。要充分认识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兵团、师党委关于社区工作准入的要求,将其作为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团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优化社区工作准入的社会环境,落实社区工作准入的各项要求。各团场要明确主体责任,负责社区准入工作的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明确工作任务。各团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十二师九类社区服务事项清单》,规范社区应该承担和协助的工作。除清单规定的社区日常事项外,下沉到社区的工作必须按程序审批通过方可进入,进入的事项逐步纳入《社区工作准入目录》(附件3)中,禁止未经准入程序审批,随意将职能部门和单位有关职责交由社区办理,师新时代首善融合宜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会持续跟踪检查准入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应逐步配齐基层力量,把人员力量沉到团场和社区,并在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使上级文件的落实有“最后一站”落脚点。各团场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形成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和社区慈善资源“五社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社区治理模式。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文化、体育、救助、康复、矫正、居家养老、青少年儿童保护等社会工作服务,适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需要,有效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完善社区治理体制,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


附件:

1.十二师九类社区服务事项清单(63项)

2.十二师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申请审批表

3.十二师社区工作准入目录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