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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食品、药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工商、价格、广告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承办机构
十二师市场监管局
十二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见师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二)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向十二师市场监管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可依法向十二师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电话:0991—3772001 0991-3930987
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冬季)
办公电话:0991—3772001 0991-3930987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