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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的行政处罚
二、受理、审批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受理条件
通过日常工作、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查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行为的。
四、办理时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提出行政复议;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电话:0991-3837831
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行政楼302室
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30-19:30)(节假日除外)(以上均为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