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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承办机构
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行为或接到举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兵团第十二师提出行政复议;向所在地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投诉电话:0991-3781257
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10:00-14:00
工作日下午 15:30-19:30
办公电话:0991-3781257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
行政强制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案件。
二、办理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三、承办机构
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行为或接到举报→行政强制实施申请→立案→现场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执行→后续处理→结案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兵团第十二师提出行政复议;向所在地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投诉电话:0991-3781257
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10:00-14:00
工作日下午 15:30-19:30
办公电话:0991-3781257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
行政检查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保密监督检查,对机关、单位未按规
定处分或处理违反保密规定人员的纠正或督促,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调查或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的行政检查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三、承办机构
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行为或接到举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检查意见→送达→执行→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兵团第十二师提出行政复议;向所在地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投诉电话:0991-3781257
信函投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10:00-14:00
工作日下午 15:30-19:30
办公电话:0991-3781257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
行政奖励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在保守国家秘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的行政奖励案件。
二、办理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三、承办机构
兵团第十二师国家保密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放表彰评选通知→向上级申请→等待受理
五、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10:00-14:00
工作日下午 15:30-19:30
办公电话:0991-3781257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