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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项
水利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二、实施对象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十二师水利局
四、实施条件
违反相关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办理流程
见师水利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向十二师水利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可向十二师或者兵团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电话:0991-3781270
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行政楼526室
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30-19:30)(节假日除外)(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