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事项

水利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二、实施对象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十二师水利局

四、实施条件

违反相关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六、办理流程

见师水利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向十二师水利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可向十二师或者兵团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电话:0991-3781270

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行政楼526室

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30-19:30)(节假日除外)(以上均为北京时间)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