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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本级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民函〔2023〕25号)精神及兵团民政局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严监管、综合施策、强化治理,坚决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着力压减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勤俭办会意识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十二师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治理内容
(一)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师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要求,对当年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年度收费自查整改台账,确保所有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师本级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法依规做好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事项。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确保合法合理收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约束收费行为,将收费信息在师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或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持续帮助企业减负纾困。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力所能及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贡献力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精准有效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税费减退、社保费缓缴、水电气费缓缴补贴、贷款延期、房屋租金减免、稳岗支持、金融支持等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自然垄断企业和平台型企业等具有优势地位的会员单位主动向其他市场主体合理让利,营造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良好行业生态;不断提升服务企业能力,着力打造优势品牌服务项目,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4日)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收费治理内容,对当年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年度收费自查整改台账,对此次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全面整改。
(二)抽查阶段(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日)。师民政局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账目进行抽查检查。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治理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对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法人治理、财务管理、党组织建设等情况认真梳理,并做好迎检准备。
(三)整改阶段(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完成整改并报送乱收费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违规收费问题严重的行业协会商会,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师本级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重要意义,要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安排部署,指定专人负责,对照乱收费治理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抓好问题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学习。师本级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到懂政策、熟业务、严落实,切实提高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能力。
(三)抓好整改。各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存在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以整改促管理,以管理促发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请师本级各行业协会商会5月15日前和10月15将日前《师本级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自查自纠表》加盖公章报送至邮箱。
附件:1.师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基本信息表
2.师本级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自查自纠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联系人:王惠尧 0991-3960875
邮 箱:dsesmzj@163.com
第十二师民政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4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