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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燃煤污染,全面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与乌鲁木齐市同城同策的原则,依据《乌鲁木齐市炉窑及燃煤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乌环委办〔2022〕23号)和《十二师日光温室燃煤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师环委办〔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十二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十二师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大气污染防治的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燃煤设施拆除工作,支持清洁能源替代推广,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配合所在团场完成清煤整治工作,与乌鲁木齐市共同实现无煤目标。
二、按照与乌鲁木齐市“同城同策”的要求,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乌政通〔2018〕4号)规定,十二师范围(“乌-昌-石”区域)内禁止销售、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集中供热和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除外)。
三、清煤种类为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四、日光温室种植户和散煤使用者要自觉拆除燃煤炉具,清除存放的燃煤,不存放、不使用燃煤炉具和燃煤;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夹带捆绑散煤。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团场,师公安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储存、兜售、分销散煤违法违规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凡发现违规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燃煤和燃煤炉具等行为的,可以举报。依据《十二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核实后给与相应奖励。
举报电话:0991-527038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