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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经研究决定,我局直接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不再另行制定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