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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水费的收支管理,依据《关于第十二师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兵发改价格发〔2020〕97号)及《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办发〔2020〕11号),现将师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如下: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一)职工身份地定额内斗口灌溉用水价格
乌鲁木齐河灌区104团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0.12元/立方米,西山农牧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0.1元/立方米。
头屯河灌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头屯河农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0.25元/立方米。
大河沿河灌区(221团)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0.23元/立方米。
引额灌区(222团)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0.29元/立方米。
(二)经营地定额内斗口灌溉用水价格
经营地用水在限额以内的,按照职工身份地定额内用水价格的1.5倍执行。
二、其他用水价格
林业生态用水、水产养殖用水和牧业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对直接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水域和河滩等水域养殖的,按每亩水面18元/年计收水费。
三、实施分档水价
为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现“退地减水”目标,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规定,定额内用水量按照规定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
职工身份地斗口灌溉用水超过斗口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 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经营地用水超限额20%以内的,按用水价格的2倍执行;经营地用水超限额20%-50%的,按用水价格的2.5倍执行;经营地用水超限额50%的,停止供水。
监督电话:0991-3781270
联系地址:十二师党校行政楼601室
第十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