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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社会事务办(中心)、常州街片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
为认真落实《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兵民政发〔2021〕22号),增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精准、高效,现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档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结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困难类型、收支对比状况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科学、合理确定低保对象类型及救助金额。
二、分档标准
(一)A类保障对象
1.所有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
2.按照“单人保”政策纳入的人员。
A类保障对象按照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B类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2名及以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家庭成员因残疾或患严重慢性病、重大疾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接受全日制大专和本科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B类保障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C类保障对象
除A类、B类之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C类保障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分类施保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按照师低保标准3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连队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师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连队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四类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对符合四类人员中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享受。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师民政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