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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臻忻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乌鲁木齐亨源祥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工程机械产业园二期-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新市区北京北路3093号。项目区北侧130米为工程机械产业园一期,南侧210米为中石油加油站,东侧280米为百园路车辆基地,西侧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1′25.099″,北纬43°55′30.347″。
建设内容:项目为新建,总占地面积为241.1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锅炉房一座,包含燃气流量间、值班、控制室、水质化验间、燃气锅炉间,其中燃气锅炉间设置3台3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两用一备),配套建设燃气管线540米。
项总合计总投资244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27.1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
三、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和施工道路常态化清洁措施,拉运散装物料的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散落。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系统处理后由8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中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排放限值。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锅炉废水、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最终排至乌鲁木齐市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及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厂及定期回收更换;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氮氧化物:1.048吨/年,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2.096吨/年。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5270750(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