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通知的公示

  关于印发《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师财库〔2024〕7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印发《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师财政局               十二师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2日



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文件精神,为有序开展2024年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年审对象

十二师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集中办理时间

2024年9月1日—12月31日。

三、年审材料

用人单位年审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1.准确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名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报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书》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信息部分。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单位还需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

2.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单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单位2023年度1-12月份工资表、全年工资台帐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机关、事业单位2023年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12月份工资表、全年工资台帐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残疾职工、残疾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当年社保的明细单(需有社保部门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9.通过金融机构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10.以上复印件(A4纸)均需加盖公章。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分档征收: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保障金由单一征收标准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2%(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含)以上但低于2%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90%)。

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十二师社会平均工资 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十二师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十二师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要提交纸制版的减免或者缓缴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只需提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流程

1.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9月1日至12月31日,由十二师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师残联)按照规定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出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

2.用人单位根据师残联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上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

3.缴款成功后,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电子票据查验地址和预留的缴款人手机号,下载和打印电子票据。最后由师残联出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认定书》。

七、其它事宜

1.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师财政局,由师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4.十二师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机关各部门负责通知;各团场、集团公司及工业园区负责通知本单位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辖区内所有企业。

5.年审地址: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振华街1777号市民中心一层十二师政务服务大厅A19—A23窗口。

联系人及电话:努尔巴黑·赛力克   0991-3713058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报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书》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名单》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