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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兵团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兵环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各团场、常州街管委会、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负责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师生态环境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对师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师工业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师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师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权限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四)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公安机关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对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负责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
工业企业以及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
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
果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
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监督管理。
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
(二)负责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师教育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法定职责整体纳入中高考组织工作流程,在年度中高考工作方案中同步部署考点周边200米范围内禁噪措施。
(二)负责提前向社会公告。依托《致家长一封信》统一向社会公告禁噪区域及时段,组织考点学校考前一天及考试期间巡查并直报噪声隐患,考试值班电话同步受理噪声投诉并即时转办。
五、师科技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负责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
和推广应用,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六、师工信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使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监督管理。
(二)会同发展改革委落实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有关制度。
七、师公安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八、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二)负责在确定建设布局时,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九、师住建局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出具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将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在销售场所公示和纳入买卖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除文化娱乐场所外的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负责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负责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并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师交通运输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对承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噪声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二)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履行维护和保养
义务,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三)负责协调相关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师文旅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负责对违反法律规定,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十二、师市监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淘汰设备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生产、销售有噪声排放限值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负责对有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
十三、其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一)各部门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本清单规定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上从新”原则适用相关规定。
(三)本清单由师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解释。
(四)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