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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经发办,常州街片区管委会经发组,各集中供热经营企业:
经十二师同意,根据《第十二师兵地价格联动联调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师办发〔2024〕45号),参照乌鲁木齐市《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等文件,现将调整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分类
集中供热价格区分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卫健部门批准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其他范围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二、按面积计费价格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元/平方米·月(22元/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三、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
(一)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参照《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元/平方米·月(9.3元/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四、其他事项
二二一团参照吐鲁番市集中供热价格执行,二二二团参照昌吉州(阜康市)集中供热价格执行,此前集中供热计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执行时间
按照乌鲁木齐市《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执行。
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