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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参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2.《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8.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12号)
(二)水土保持工作原则
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
(三)生产建设项目
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简易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简称方案)编制→方案审批→出具水土保补偿费审核确认信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后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方案实施(变更)←→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备案→验收核查
二、方案编制
(一)编报类别
1.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相关工作。
(二)编制依据
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案内容及格式应满足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规范。
(三)编报时间
1.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2.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3.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三、方案审批
(一)审批权限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十二师政务服务中心师水利局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在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选择进入受理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要求如实上传所需办理材料进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报告书项目: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
2.报告表项目:
(1)至少一名省级专家签字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承诺书;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
注:报告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持续公开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技术审查
报告书项目:由方案审批部门组织专家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号)进行技术评审,出具审查意见。生产建设单位需提供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特殊项目需查看现场。
报告表项目:不需组织专家评审,但需至少一名省级专家签字同意。
(五)行政许可决定
报告书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和技术审查意见下达行政许可决定。
报告表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
四、补偿费缴纳
(一)缴纳方式、时间
审批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审核确认信息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免征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5.建设军事设施;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方案实施(变更)
(一)方案施工
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报有关部门组织审批或审核,严格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开工前成立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明确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施工单位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科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压占破坏地表植被和弃土取土,做好表土剥离和利用,规范弃渣,严格控制施工期造成的水土流失,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
(二)方案变更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严禁未批先弃。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3.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4.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5.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六、监理、监测
(一)监理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征占地面积大于2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20万m3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征占地面积大于20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200万m3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单独编制、归档保存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总结报告等监理资料,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及时制止未批先弃、乱倒乱弃、顺坡溜渣、随意开挖等行为,切实做好水土保持设施、措施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控制工作。
(二)监测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重点监测项目实施全过程阶段扰动地表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制度,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并按审批权限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七、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一)方案验收
报告书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要求,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并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由项目法人、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形成验收鉴定书。
报告表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由项目法人、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至少一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等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鉴定书。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1.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2.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3.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4.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二)社会公开
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公众熟悉的网站公示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八、验收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验收材料后、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将备案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方案审批部门备案。
(一)报告书项目
1.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2.设施验收鉴定书;
3.设施验收报告;
4.监测总结报告。
(二)报告表项目
1.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2.设施验收鉴定书。
九、验收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违反本法以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师水利局
2026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唐义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