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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2025年第8次师行政常务会议同意,制定十二师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医院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104团、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西山农牧场、常州街片区具体收费标准为:
1.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人行道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20元。
2.车行道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白天时段首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之后每车每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限价20元;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3.医院停车场:就诊、急诊、复诊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收费票据,免收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住院押金票据,在住院期间,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超出上述时间按照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首小时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停车费实行最高限价15元/车/日。其他社会车辆按照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4.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至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5.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车服务费。
6.停车服务费应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二)221团、222团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同域同价”原则,分别参照吐鲁番市高昌区和阜康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1.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2.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时段;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
4.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二)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鼓励各停车场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下浮和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三)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四)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各停车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补休、连休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在停车服务设施应用。
(五)为促进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其他停车场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予以优惠。
四、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3.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二)经师城市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停车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向师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表(见附件);
2.停车场地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3.师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备案审批意见及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提供的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4.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充电桩)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5.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6.停车场管理制度。
(三)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停车时段记录,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四)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应遵循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示牌用白底),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停车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师价格主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师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师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五、执行兵地价格联动联调机制
按照《第十二师兵地价格联动联调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在统筹成本、收益及“同域同价”基础上,视相邻州(市)、县(市)价格调整情况,报经十二师同意后及时进行价格调整。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表
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