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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社会事务办(中心)、财政局(所),常州街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财务组:
为进一步加强殡仪车辆管理,促进十二师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十二师实际,十二师民政局会同师财政局制定了《十二师殡仪专用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十二师殡仪专用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二师殡葬服务机构殡仪专用车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殡仪馆建设标准》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师殡仪专用车辆管理遵循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调度指导的原则。师、团殡葬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殡仪专用车辆管理工作,师民政局指导监督下级用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遗体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师殡仪馆、团场殡仪服务站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仪专用车必须证照齐全,符合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接受师民政、公安部门管理。
第四条 遗体接运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仪专用车,禁止任何货车、客车、面包车、农用车等非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
第五条 十二师殡仪专用车辆实行动态比例管理。殡仪车辆配置数量根据殡仪服务机构类别、年遗体处理量合理配置(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殡仪专用车辆,需经师民政局、财政局同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 车辆配备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确保车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在保证车辆使用性能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应当配备使用国产车辆,可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用车配备价格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专用车辆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即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九条 各殡仪专用车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殡仪专用车辆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车辆使用手册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殡仪专用车使用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接受师团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2.必须凭《遗体接运单》从事遗体接运服务,殡仪专用车未经师民政局同意不得跨区域开展遗体接运等服务。
3.不得从事超出遗体运输以外的其他有偿或违法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 殡仪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身体健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为保证遗体接运需要,保障遗体运输安全,殡仪专用车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第十二条 遗体接运属殡葬基本服务,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收费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文件要求,并做好价格公示。遗体接运人员不得向丧属随意乱收费,不得强制推销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第十三条 处置、报废政府购置殡仪专用车辆时,应严格按照兵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殡仪专用车辆严禁挪作他用,对于专用车辆挪作他用的,上级和本级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殡仪专用车使用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解除合同等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二师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殡仪专用车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