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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参保群众就医购药,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综合考虑服务人群、医药资质、经营水平等因素,通过审核材料、现场考察评估等环节,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确定新增3家医疗机构为第十二师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现予公告。
附件:1.第十二师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二师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