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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公示公告办理程序 | |
事项名称 | 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公告 |
办理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公布)第十三条 |
办理主体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改革委 |
办理对象 | 收费单位 |
受理形式 | 上报有关文件,现场或网上受理确认信息 |
受理时间 |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时间 |
办理条件 |
收费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注册手续。 |
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
收费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办理收费公示公告的报告(红头文件、带文号)(2)填写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5)民政厅、编委或工商部门对单位的批复文件或证书(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成本核算报告 |
办理程序 | 1、受理:受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民办机构申请材料。2、审核:对申请收费公示公告的材料进行审核。3、审批:对审核意见进行初审后,核发做出最终结论。4、送达:收费单位通过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查看公示。 |
法定期限 |
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之内核准公示公告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改革委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雅雯 0991-3700430 |
附件 | 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