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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持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十二师残疾人持续、稳定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残疾人是指具有十二师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师辖区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及集训补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等就业创业扶持。
第四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是指对具有十二师户籍的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的个人给予补助。
1.补助对象条件:具有十二师户籍,持有兵团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至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3000元/年经营补贴,经营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持有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至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3000元/年经营补贴,经营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至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3000元/年经营补贴,经营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及集训补助是指对参加国家、兵团、十二师各系统举办的各类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有十二师户籍的残疾人,根据参加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及集训补助。
(一)奖励标准:对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兵团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残疾人,已获得资金奖励,师不再重复奖励;对未奖励的,按照兵团相关标准予以奖励。对参加师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残疾人,按照兵团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集训补助标准
经比赛(竞赛)选拔或师残联推荐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兵团级和师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集训补贴。
第六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是指师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或残疾军人,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不含2%),为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1年),且残疾人实际在岗1年以上,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当年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奖励标准:按人数依照本地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对单位负担部分予以奖励。
(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奖励经费纳入师残联年度财政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保障
第八条 师残联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办法实施、组织宣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建立数据库,主动协调师相关部门获取社保、安置核定、工商注册等关键信息用于比对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精准度;做好日常监督执行,评估政策效果,提出优化建议。师宣传部门做好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形成社会各界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共识;师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安排监督,并做好政策兑现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师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与师残联共享残疾人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相关信息,支持残联对申请人就业状态、培训情况及享受政策情况的核实等;师审计部门依法对《办法》相关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政策规范实施;税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审核信息共享,向残联提供用人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核定信息。
第九条 师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及民生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并结合工作实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积极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十条 拟补助奖励单位名单将通过官网及政务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我单位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师残联审核答复仍有异议的,由师残联会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将取消政策扶持资格,追回资金并纳入信用管理,失信个人及单位不得再申请补助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以上政策不能重复、累计享受,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每年8月31日前逐级申报补助奖励资金,次年第二季度末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十二师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补助奖励申请表
十二师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