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常州街片区管委会综合服务中心,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师直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各技工院校、各民办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师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十二师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弘扬工匠精神,结合我师实际,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十二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712



十二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设和完善十二师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传承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关于印发<兵团高技能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兵人社发〔2021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招才引智工作的若干措施》师党办发〔202243)精神,结合我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十二师师域范围内各行业领域中,技艺精湛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生产实践岗位上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技能人才;追求创造精神,能够打造行业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支撑传承工匠文化精神,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专注坚持的优秀技能人才。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要与我师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依托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中的高技能人才和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进行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可建设在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

第三条  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实际的原则,应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资历、年龄,要突出工匠文化精神,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攻关创新、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带徒传艺,通过在生产中传、帮、带,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4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第六条  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技能及时总结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领衔人:领衔人应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艺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兵团职业技能大赛技术能手”、“兵团优秀高技能人才”、“兵团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人才;

3.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自治区、兵团工艺美术大师的称号的技能人才,以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专业协会、学会比赛奖项(如:中国文联、中国民协主办的“中国民间工艺美术山花奖”“中国剪纸艺术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

4.具有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职业资格,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发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工作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7.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业绩突出,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显著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者。

对在十二师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评定条件。

(二)有工作团队:申办的工作室拥有不少于2(不含领衔人)的技能人才团队。

(三)有职业道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有管理制度:申办单位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室人员的职责,建立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五)有场地设施: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在内的必要条件。

(六)有经费支持:能为工作室提供配套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对工作有贡献及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有成效的技能大师有相应的奖励制度。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由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十二师技能大师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报告:包括申报工作室名称(格式为“十二师+申报人姓名+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为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所在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成后工作开展目标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三)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措施,能够成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五)“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出版物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专利等证明材料。

(七)带徒协议(师徒双方签订三年以上带徒协议,申报的企业或行业协会作为带徒协议的见证方给予见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

第十条  审核。由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技能大师”评审小组,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材料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评定。由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技工(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专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审阅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集中评议、实名表决等程序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考察。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进行为期7天公示。

第十三条  对申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师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十四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招才引智工作的若干措施》师党办发〔202243)要求,技能大师工作室批准设立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发展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师带徒的经费补助。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相关规定,对技能大师所带徒弟,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补助。所在企业(单位)要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十五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监督管理

  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定期开展活动所在企业单位要与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做好平时考核工作。

十九  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经查明属实,撤销该工作室称号,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作室建设、带徒传技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考核得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考核得分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因单位合并、撤销、领衔人离职等原因造成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由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予以注销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评定为“技能大师”资格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技能大师”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  奖惩机制。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保留其工作室称号考核认定为“合格”的需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保留其工作室称号度连续两年内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三年内不得参加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分表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审评分表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