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划定第十二师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师25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主要分布在一〇四团,具体分布范围见附件。
二、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已在25度以上禁止开垦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第十二师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