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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第十二师民政局拟在全师范围内开展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为保障该项目在我师顺利启动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项目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常住兵团辖区、未在其他省享受补贴项目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由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具体补贴流程、电子消费券发放及核销、资金结算等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施期限
2026年1月-12月
(四)服务范围
服务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详见附件1(后续根据上级民政部门项目清单内容适时进行调整)。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
二、申报机构
(一)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中服务项目的能力(分为社区和居家两类养老服务,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具备足够的养老床位且具备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能力,提供居家及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得承担依评估结果而开展的服务工作;机构内评估人员应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民政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内容和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经申请可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一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二)应当依照承诺书据实开展为老服务,并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价格、自付比例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三)参与机构应具备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四)参与机构应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六)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七)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和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八)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应具备: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具有接入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标应用信息系统”的条件,每个评估机构应至少配置不少于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其中2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助理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上门评估单价控制在150元/人次以内;定点评估单价控制在100元/人次以内。
四、服务形式
服务机构使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接单开展服务,要秉持及时、高效、专业的原则,及时处理老年人服务预约信息,委派专业工作人员准时到达服务地点开展服务,耐心处理服务投诉等。
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申报材料
(一)第十二师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附件2)。
(二)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服务人员花名册和资质材料(学历证书、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记录等)。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应提供评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民政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记录、服务合同、从业证明;评估单价报价明细表。
(三)参加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信息备案表(附件3)。
(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六)诚信承诺书(附件4/5)。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师民政局动态审核。
(二)材料报送:参与机构需将上述材料按顺序每份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盖章纸质申报材料和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第十二师民政局办公室(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第十二师市民中心4楼西416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3822657),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材料审核:第十二师民政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且信誉良好的参与机构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需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名单;
(二)本次征集无报名费用,申报组织自行承担材料准备及报送相关成本;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第十二师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第十二师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
6.《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
第十二师民政局
2026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唐义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