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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及兵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推动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十二师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工作机制,制定本工作指南如下:
一、文件依据
(一)《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4〕79号);
(三)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兵环发〔2025〕2号)
二、适用范围
第十二师辖区范围内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由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三、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在建设项目环评编制阶段同步介入,强化排污许可与环评审批的有机衔接,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窗受理、同步审查、一次办结”,简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一)一窗受理
(二)同步审查
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同步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及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要求,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开展技术指导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材料,免于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和“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一次办结
在“两证审批合一”模式下,环评批复与排污许可证同步做出、同步送达,如环评批复被撤销、变更,本许可证相应失效或需重新申请。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项目应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建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对申请“两证审批合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全覆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若变动事项涉及不再适用“两证审批合一”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在项目投产前对照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帮扶整改。同时,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帮扶。
(三)坚持环境监管标准不降低,严把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质量,加强事中事后抽查复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合理确定行政检查频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项目落地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师生态环境局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综合科、执法支队、监测站要高度重视,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事前事中指导帮扶,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审批合一”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不断总结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积极探索创新。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着力转变服务理念,在“两证审批合一”“三同时”监管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大宣传引导。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宣传,让企业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的惠企政策,充分享受制度创新带来的便利。
附件:1.第十二师试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行业清单
3.承诺书
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